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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保险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性保险公司,总部设于深圳,提供各类财产保险与短期人身险业务。

建筑工程意外险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最高保额100万;不记名投保

投保地区
全国(云、贵、闽、渝需单独报价,西藏、宁夏、青海、新疆不参与)
适合人群
可承保多种类型工程

工程造价

万元
保 费
¥ 5000
提交资料 制作计划书

产品亮点

    • 01

      承保宽松,保额高

      不记名投保,承保年龄16-65周岁;最高可投保100万保额

    • 02

      保障范围广

      满足各类工程项目,室内外装修、房建、消防、安装等工程;可保劳务分包工程

    • 03

      多种扩展责任

      可扩展免安监证明、可附加突发急性病身故

保障内容

保障项目
工程造价
万元

工程造价以施工合同为准。

注:投保时须提供盖有投保单位公章的建工合同/建筑工程中标书扫描件或复印件;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投保单位、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地址、工程类型、工程造价、工程面积、工程期限等。

意外身故/残疾保障
10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单约定的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工作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公司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评定时机,被评定为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中所列伤残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按《伤残评定标准》所规定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任何被保险人所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保险公司对任何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医疗
1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在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而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可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免赔100元按90%比例给付,急诊可放宽至任意公立医院,待病情稳定之后需转入二级或者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每次事故门、急诊检查费赔付限额300元。

意外住院津贴
50元/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按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同一次住院赔付累计不超过90天,多次住院累计不超过180 天。被保险人意外住院津贴每次事故绝对免赔天数为3天

工程类型
一类工程

一类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室内)消防工程、市政给排水管网、绿化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河堤土建绿化工程、基础工程(土石方、非人工挖桩桩基工程)

二类工程:房屋建筑(包含配套工程,如主体、基坑、地基、基础工程、土石方、旧房改造)、市政工程(例如河道清淤,涉桥隧不超20%以内、水利工程等所有市政类工程)

三类工程:消防工程、安装工程(纯钢结构、水泥厂、化工类管道、涉变电站及线路除外)、市政类城市快速路工程(不含桥隧)

四类工程:外立面装饰工程、高空涂料工程(暂无法承接)


工业安装工程,桥隧工程、钢结构工程、脚手架工程、高速公路工程、铁路轨道工程、电力线路迁改/架设、户外通信基站、含隧洞的山区引水工程不参与;预制件的制作和安装工程不参与;

风电吊装、幕墙玻璃、石材、铝板等更换、外立面维修、外墙保温涂层、防水维修等、检测高空广告和LOGO等、泛光照明、高空零星维修、主体拆除工程(不含商铺恢复毛坯)不参与。

施工资质
一级/二级

请您务必据实选择施工资质。施工资质包含:一级/二级、三级。

注:施工资质内容须与施工内容相符合;如:施工内容为土建,但施工资质为脚手架搭建,这种情况不承保。

劳务分包类型
总包合同

请您务必据实选择劳务分包类型。劳务分包类型包含:总包合同、劳务分包工程(包含物料)、劳务分包工程(纯劳务)。

工程如存在转分包,理赔时应提供正式的转分包合同,非法转分包引起的保险事故属除外责任。

工期(以施工合同为准)
1个月(含)以下

请您务必据实选择工期,以施工合同为准。工期包含:1个月(含)以下、1个月以上至6个月(含)、6个月以上至12个月(含)、12个月至18个月(含)、18个月至24个月。

若工程延期竣工,需提前一个月申报延期。

拓展免安监证明
不免安监

关于免安监的特约描述

(1)不免安监:本保单项下,死亡残疾理赔案件需提供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证明文件,其他理赔安监不需要提供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证明文件。

(2)免两人安监:

保单保费5万以下适用标准:本保单仅对本工程标的任意最多2个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和残疾出险后免除投保人提供县级及以上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的义务,当此工程标的下总免安监理赔人数超过2人后,则出险后投保人必须提供县级及以上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

保单保费5万以上适用标准:本保单期限内,累计死亡人数在两人及以下的,无需提供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证明文件,当死亡人数累计超过两人后,发生的死亡伤残理赔案件时需提供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证明文件。

附加突发急性病身故
不投保

附加突发急性病身故责任的特约描述:

(1)当工程造价在1亿(含)以下: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并自该急性病发病之时起48小时内身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的责任,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为人名币30万元/人。

(2)当工程造价在1亿以上: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并自该急性病发病之时起48小时内身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的责任,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为人名币40万元/人。

伤残赔偿标准
行标十级10%

伤残赔偿标准的特约描述:

行标十级10%: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本保单定残参照国家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一级至十级分别为100%、90%、80%、70%、60%、50%、40%、30%、20%、10%。

地区
全国

施工地域以施工合同为准。云、贵、渝、闽需单独报价,西藏、宁夏、青海、新疆不参与。

注:工程地址在四川的,或投保人是四川的,费率可参考此方案,但保司保留逐单议条件的权利。

投保须知

  • 保险公司及机构说明 : 本产品由中民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与保险公司联合设计提供。
  • 投保年龄 : 被保险人为16-65周岁的人员。
  • 职业要求 : 1.除高处作业外,其他未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引起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特种作业定义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为准。
    2.高处作业特别约定:(1)从事钢结构、玻璃幕墙、户外电力线路、外立面装饰、玻璃铝板石材幕墙、涂料、外墙保温涂层的施工人员,必须取得建筑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证书(或高空作业证书),否则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被保险人从事高处作业时,必须按照建筑安全生产等相关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必须佩带安全绳、安全带或者安装防护网架等安全设施设备)开展作业活动,因未完全执行上述相关部门要求的防护措施所造成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高处作业以《高处作业分级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3608-2008)中的定义为准。(3)100米及以上的高处作业不予承保。
  • 投保份数 : 每个工程限投保一份保单。
  • 保障区域 : 1、全国(云、贵、川、渝、闽需单独报价,西藏、宁夏、青海、新疆、四川攀枝花/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不参与。工程地址在四川的,或投保人是四川的,费率可参考此方案,但保司保留逐单议条件的权利。)
    2、保险人仅承保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指定的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以承保时投保人提供的施工合同和(或)施工图样说明为准)内从事建筑施工或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其他区域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生效时间 : 保险期限根据合同工期确定,若工程延期竣工,需提前一个月申报延期。
  • 医院要求 : 意外伤害医疗责任定点医院仅支持中国大陆地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机构普通部。且该项责任同样不适用于下列地区及医院:河北省青县、青龙县、东光县、廊坊市、三河市;河南省信阳市、焦作市、濮阳市、安阳市、新乡市、驻马店市;山东省禹城市、栖霞市、莱州市、金乡县;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天津滨海区、静海区、北辰区;江苏省徐州市、南通市;辽宁省铁岭市;吉林省四平市;四川省宜宾市;四川省内江市;四川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四川省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四平市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四平市中医院、滨州市中心医院、邯郸市馆陶县人民医院、郑州市骨科医院、郑州大学第五附属医院、郑州陇海医院、郑州第七人民医院、黑龙江省中医院、衡阳市中医正骨医院;全国所有地区的企业职工医院(包括已转制为地方性公立医院的职工医院)。
  • 免赔额 : 1、意外医疗免赔: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进行治疗,意外医疗按照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必需且合理的的实际医疗费用免赔100元后按90%比例给付,急诊可放宽至任意公立医院,待病情稳定之后需转入二级或者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每次事故门、急诊检查费赔付限额300元。
    2、意外住院津贴免赔:每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3天,同一次住院赔付累计不超过90天,多次住院累计不超过180 天。
  • 赔付比例 : 关于伤残赔偿标准的特约描述:
    行标十级10%: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被评定为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中所列伤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按《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意外伤害残疾一至十级对应的给付比例分别为意外伤害保额的100%、90%、80%、70%、60%、50%、40%、30%、20%、10%。
  • 保额说明 : 1、本产品最低保费为5000元,意外身故/残疾保障保额在80万以上时最低保费6000元,保额在100万以上的最低保费7000元。
    2、一类工程最低保费要求5000元;二类工程最低保费要求6000元;三、四类工程最低保费要求1万元。
  • 特别提示 : 1、投保人即工程承包人不得为个人,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三级及三级以上相关施工资质。
    2、该方案及保费不承保高架、桥梁、隧道、涵洞、除市政外水利工程建设、强压电/高压电工程、风电吊装、私人建房、铁路架设、电力线路架设、脚手架、公路建设、核电站建造、地下(矿/井下)施工、海上/码头施工项目、预制件的制作和安装项目,生效日期不追溯。
    3、工程如存在转分包,理赔时应提供正式的转分包合同,非法转分包引起的保险事故属除外责任。
    4、关于免安监的特约描述:
    (1)不免安监:本保单项下,死亡残疾理赔案件需提供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证明文件,其他理赔安监不需要提供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证明文件。
    (2)保单保费5万以下适用标准:本保单仅对本工程标的任意最多2个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和残疾出险后免除投保人提供县级及以上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的义务,当此工程标的下总免安监理赔人数超过2人后,则出险后投保人必须提供县级及以上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
    (3)保单保费5万以上适用标准:本保单期限内,累计死亡人数在两人及以下的,无需提供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证明文件,当死亡人数累计超过两人后,发生的死亡伤残理赔案件时需提供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证明文件。
    5、附加突发急性病身故责任的特约描述:
    (1)当工程造价在1亿(含)以下: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人。
    (2)当工程造价在1亿以上: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为人民币40万元/人。
  • 保单说明 : 本产品为投保成功出具电子保单,电子保单效力等同于纸质保单。
  • 发票说明 : 本产品支持开具电子发票和纸质专票。
  • 查询和验真 : 您可以致电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热线,对保单进行查询和验真。
  • 其他说明 : 备注:投保时须提供盖有投保单位公章的建工合同/建筑工程中标书扫描件或复印件;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投保单位、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地址、工程类型、工程造价、工程面积、工程期限等。
  • 监管评价 : 保险公司最新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52.36%、风险综合评级评价结果为C。
  • 理赔指引 :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金受益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服务说明 : 本产品线上报价线下出单,如您需要办理保全、发票开具等事宜,请拨打我司热线联系专属客服处理。
  • 支付方式 : 本产品支持在线支付和公对公转账。
  • 如实告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您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投保流程中的各项内容,不可故意隐瞒或不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及本保险合同约定解除保险合同。
    1)保险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2)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3)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的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应当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