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承保1-5类职业
1-5类职业意外身故保额最高100万
支持年单,支持3-11个月短期保障
涉及高处作业的,需按5类职业涉高费率投保出单,无需高空作业证
是否涉及高处作业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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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需如实告知“是否涉及高处作业”:被保人涉及高处作业的,需按五类职业选择涉高费率投保出单,投保时未按照涉高费率承保的保单,保险公司不承保任何情形下被保险人从事高处作业时所发生的任何事故,不论被保险人是否持有特种作业证书。投保时按照涉高费率承保的保单,本保单承保被保险人从事高处作业发生的意外事故,但被保险人从事高处作业时应配备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措施,出险时如因未系绑安全带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高处作业以《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2008)中的定义为准。"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 除高空作业外,未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引起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特种作业的相关定义以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为准。 |
意外身故及伤残 |
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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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原保监会保监发(2014) 6号发布,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公司按《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本保单意外伤残定残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标准,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对应给付比例分别为意外伤害保额的100%、90%、80%、70%、60%、50%、40%、30%、20%、10%。 |
意外伤害医疗 |
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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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伤害且在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释义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进行治疗,对于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实际发生的必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意外医疗费用,本保单承保每次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合理意外医疗费用,100元免赔100%赔付。 |
意外住院津贴 |
100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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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在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第十一条释义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的特定传染病诊治定点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计算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事故最高赔偿天数90天,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天数180天。 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但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一百八十天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