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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盛保险
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盛保险”)由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弘焜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大连汇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六家知名企业联合发起设立,于2018年06月29日获得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开业,注册资本金11.95亿元人民币,注册地为辽宁省沈阳市。是辽宁省唯一一家财产保险法人机构。

融盛建工团意险

工作日9:00-17:00审核出单,节假日生效时间顺延,线上出单!最快t+2生效!

投保地区
全国
适合人群
可承保多种类型工程

工程造价

万元

意外身故/伤残

10万元 20万元 30万元 40万元 50万元 60万元 70万元 80万元
保 费
¥ 6000
立即购买 制作计划书

产品亮点

    • 01

      承保宽松,保额高

      不记名投保,劳务分包可投;最高可投保80万保额

    • 02

      工程类型涵盖全

      建筑室内装修、医院、宾馆、居民楼、学校、写字楼、市政工程、绿化工程等多工程可选

    • 03

      可选免安监

      最高累计意外身故、伤残的被保险人不超过2名(含)无需提供安监证明

保障内容

保障项目
工程造价
万元

工程造价以施工合同为准。

注:投保时须提供盖有投保单位公章的建工合同/建筑工程中标书扫描件或复印件;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投保单位、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地址、工程类型、工程造价、工程面积、工程期限等。

意外身故/伤残
50万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工作,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本保险仅承保被保险人在指定的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相关的工作时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其他区域发生的与建筑工程工作无关的事故,我司不承担责任。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以承保时投保人提供的施工合同和(或)施工图样说明为准。

意外医疗
5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被保险人由此发生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每次扣除免赔额100元后,按100%的比例进行赔付。

意外住院津贴
不投保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一被保险人因在主保险合同指定的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合理且必须的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按照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的合理住院天数,每次事故扣除3天免赔后,按照每日津贴额为100元/天标准赔付,每次最多赔付90天,且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赔付天数不超过180天。

若未投保该责任,则不适用本条特约。

工程类型
一类工程

请您务必据实选择工程类型。四类工程类型如下:

一类工程类型:室内装饰装修、景观绿化工程、消防工程、普通公路工程(无桥梁、隧道)、农田灌溉/建设/整治等

二类工程类型:普通房建工程如医院/宾馆/居民楼/学校/写字楼等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集中式光伏安装商用光伏安装工程管道铺设工程等;

三类工程类型:工业厂房/仓库工程、飞机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大跨距场馆、发电站、配电站、弱电室等电力建筑设施等;

四类工程类型:城市快速路(桥隧占比小于30%)、屋顶分布式光伏工程/农光互补光伏工程、生产线安装、电气设备安装、港口、码头工程(不涉水)等。

以下工程类型不予承保:幕墙工程/外墙防腐工程、纯钢结构工程、工业设备安装/检修(锅炉、罐体、锻造设备、风机等)、构筑物工程(高塔、烟囱等)、渔光互补光伏工程、电梯安装工程、高速公路、铁路、隧道、桥梁

合同类型
非劳务分包合同

本产品可承保的工程合同类型为非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工程(分保合同包含物料) 、劳务分包工程(纯劳务)。

工程如存在转分包,理赔时应提供正式的转分包合同,如工程存在非法转分包,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工期
1个月以上至6个月(含)

请您务必据实选择工期,以施工合同为准。工期包含:1个月(含)以下、1个月以上至6个月(含)、6个月以上至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

工期以施工合同为准,工期2年以上的工程一单一议。

若工程提前竣工,保险责任终止。若保险期限结束时,工程仍不能竣工的,投保人需在保险期限结束之前向保险人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并取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出具盖章批改单,保险人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否则本保险人不承担保险到期后的任何责任。

伤残赔偿标准
行标十级10%

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保监发[2014]6号)中所列伤残的,保险人按该处残疾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和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乘积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伤残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若被保险人因伤致残,应在伤残鉴定前通知保险人,双方共同确定鉴定机关,对于被保险人自行进行鉴定的情形,保险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拓展免安监证明
免两人以下(含)

请按实际需求选择是否免安监。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本保单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累计2人(含)以内理赔无须提供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材料,意外医疗理赔无需提供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累计3人(含)以上人员出险必须严格提供县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如不提供,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资质
特级施工资质

请您务必据实选择施工资质。施工资质包含: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以及建筑劳务不分等级。

注:施工资质内容须与施工内容相符合;如:施工内容为土建,但施工资质为脚手架搭建,这种情况不能承接。

投保须知

  • 保险公司及机构说明 : 本产品由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适用条款为《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23832312023122201941)、《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A款)条款》(C00023832522024071117873)、《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23832522022112864271)。目前该公司在辽宁设有分支机构;本产品的销售区域为全国。对于保险公司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可能会存在服务不到位的问题,但保险公司会在用户服务和时效上提供竭力保障。
  • 投保年龄 : 本保险仅承保被保险人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出险时超出该年龄范围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出险理赔时必须提供出险当月的工资单和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人事证明或聘用合同。
  • 投保关系 : 施工团体或其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符合保险法律规定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适格主体,均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 职业要求 : 1、本保险承保高空(高处)作业人群。高空作业说明:本产品根据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的规定,凡在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施工作业,当坠落高度距离基准面在2米及2米以上时,该项作业即称为高空(高处)作业;高空(高处)作业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凡患有严重心脏病、高血压、贫血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空作业的人,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2)必须按照相关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必须佩带安全绳、安全带或者安装防护网架等安全设施设备)开展作业活动;其中安全带使用遵循“高挂低用”原则且拴挂在可靠的锚固点,高处作业转移位置时不应失去安全带保护;
    (3)凡施工建筑物高度超过4米,必须随施工层在工作面外侧搭设3米宽的安全网;在无法采用架设安全网防护措施时,应在作业面下方设置安全网或脚手架;
    (4)必须系五点式安全带,在陡坡施工时要拉好保险绳。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按上述4项防护措施做好安全防护的或不符合国家对于高空(高处)作业施工安全规范要求施工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被保险人未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高空证除外)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发生的意外事故属于除外责任。发生特种作业操作引起的意外事故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配合保险公司提供特种作业证书,未能提供特种作业证书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特种作业的相关定义以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为准。
    3、被保险人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或各类行业作业安全规范,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投保份数 : 每一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本保险限购一份,多投无效;若被保险人自愿投保由本公司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团体意外险、建工意外险等),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本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还其它保险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利益的保险费。
  • 保障区域 : 1、本产品承保区域为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宁夏、青海。 本产品不承保注册地、营业地或施工地在“黑龙江、吉林、新疆、西藏、甘肃、天津、北京平谷区、北京密云区、河北青县、河北青龙县、河北廊坊、河南信阳、山东省德州市、湖北省黄冈市”的企业。如涉及上述区域企业投保,本保单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本保险仅承保被保险人在指定的施工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相关的工作时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除此以外的区域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施工区域以承保时投保人提供的施工合同和(或)施工图样说明为准。
  • 生效时间 : 本产品最早的生效时间为T+2的零时,最晚为T+30的零时(T是指投保成功日)。
  • 等待期 : 本产品无等待期。
  • 医院要求 : 本产品约定的医疗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但不包括在以下地区的医疗机构:(1)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所有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0五医院;(2)天津市:滨海、静海地区所有医院;(3)辽宁省:铁岭市下辖的所有医疗机构、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4)吉林省: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四平市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四平市中医医院、吉林省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长春市中医院;(5)河南省:新乡市所有医院、信阳市下辖的所有医疗机构;(6)黑龙江省:鸡西市所有医院、黑龙江省中医医院、牡丹江市中医医院、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哈尔滨市第一人民医院、五大连池市第一人民医院;(7)河北省:青县、青龙县、东光县、廊坊市固安县所有医院、邯郸市馆陶县人民医院、承德市兴隆县中医院、承德市第六医院、保定市第一医院;(8)山东省:禹城市、栖霞市、潍坊市高密县、济宁市金乡县的所有医院、莱州市人民医院、莱州市中医院、莱州市郭家店中心卫医院、滨州市中心医院、青岛市即墨区中医医院、莱阳市中医医院、威海市文登整骨医院、山东禹城市医院、山东齐鲁医院;(9)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中医院;(10)广东省:湛江市第二中医医院、茂名市电白区人民医院;(11)湖南省:衡阳市中医正骨医院;(12)四川省:宜宾市所有医院、内江市中医医院、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13)湖北:荆州市妇幼保健院;(14)所有私营(民营)医院。
  • 赔付比例 : 1、本保单中意外医疗保险金是指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被保险人由此发生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每次扣除免赔额100元后,按100%的比例进行赔付。
    2、如投保附加意外津贴责任,则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将按照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的合理住院天数,每次事故扣除3天免赔后,按照每日津贴额为100元/天标准赔付,每次最多赔付90天,且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赔付天数不超过180天。若未投保该责任,则不适用本条特约。
    3、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保监发[2014]6号)中所列伤残的,保险人按该处残疾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和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乘积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伤残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若被保险人因伤致残,应在伤残鉴定前通知保险人,双方共同确定鉴定机关,对于被保险人自行进行鉴定的情形,保险公司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 特别提示 : 1、投保时请务必仔细阅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投保须知》,充分了解您的保险权益。
    2、工程如存在转分包,理赔时应提供正式的转分包合同,如工程存在非法转分包,发生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期限以工程完工时间为准,但最晚不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限。若工程提前竣工,保险责任终止。若保险期限结束时,工程仍不能竣工的,投保人需在保险期限结束之前向保险人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并取得保险公司书面同意,出具盖章批改单,保险公司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否则本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到期后的任何责任。
    4、本保单若投保的【工程造价(或建筑面积)】低于施工合同上载明的【工程造价(或建筑面积)】,投保人应在施工合同签署【30日】内及时向保险人补缴保险费,否则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按照投保的【承保工程造价(或建筑面积)】与施工合同上载明的【工程造价(或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赔付。
    5、本保单若按照施工合同投保的【工程造价(或建筑面积)】低于【实际工程造价(或建筑面积)】(以施工单位竣工相关结算资料为准或按当地建筑行业水平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基础测算工程实际造价),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照投保的【承保工程造价(或建筑面积)】与【实际工程造价(或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赔付。
    6、按【免安监证明】投保的,本保单下【累计意外身故、伤残的被保险人不超过2名(含)】无需提供安监证明,但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必须在第一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第一现场向保险人报案,保险人在接到报案后必须立即进行第一现场查勘。因伤员必须撤离现场进行救治,在保险人不能及时到达现场查勘的情况下,由投保人负责对第一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完整地保留事故发生后的场景、伤亡人员影像,负责保护现场痕迹;保险人经现场查看,核对影像资料,认为现场和现场影像资料能认定事故的真实性、事故发生的经过的,可以不提供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文件。若投保人未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保险人报案,则需提供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文件。本保单下【累计意外身故、伤残的被保险人超过3名(含3名)】,亦需提供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文件。
    按【不免安监证明】投保的,则需提供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文件。
    7、具体的保险责任、范围与条件以本保险单的约定为准;本保险单未尽事宜,以本保险单所附条款的规定为准。
  • 发票说明 : 如需申请发票,请拨打我司热线联系专属客服处理,发票抬头为投保单位。
  • 查询和验真 : 网上投保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以登录www.erongsheng.com网址进行自助查询下载,对电子保单的真实性进行验证。
  • 其他说明 : 1、投保人即工程承包人不得为个人。
    2、每张保单最低收费5000元,保额在80万+8万以上的最低收费6000元。

    3、理赔时需要核实施工资质,施工资质内容须与施工内容相符合;如:施工内容为土建,但施工资质为脚手架搭建,这种情况不能承接。
    4、投保需提供《投保单》盖章扫描件,投保单模板在下单后自动生成,请盖章投保人公司盖章处及骑缝章。同时原件需统一寄送至我司,邮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光路286号水木一方大厦A座20楼,张焕,18026911525,不寄送将会影响佣金发放,不接受到付件。
    5、保全及退保本:产品通过销售平台提供线上退保/批改等保全服务。您也可以拨打我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联系保司客服:400-955-6789发起退保/批改申请,并提供完整申请资料,保险公司审核后,将在1个工作日内核定并通知申请人;情形复杂的,核定期限将延展至3个工作日。/br>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br> 在本产品生效之前(起保日期之前),您要求解除本合同,则自我公司接到您的申请后,本产品的效力即终止,我公司将全额退还保险费至投保人账户;/br> 在本产品生效后(起保日期之后),您要求解除本合同,则自我公司接到您的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的效力即终止,我公司将在30日内退还未满期净保费至投保人账户,计算公式为: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 监管评价 : 偿付能力告知:我公司最近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已达到监管要求;详见我公司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查询地址:http://www.erongsheng.com/plus/view.php?aid=550
    风险综合评级:我公司最近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结果符合监管要求,详见我公司风险综合评级信息公开披露查询地址:http://www.erongsheng.com/plus/view.php?aid=550
  • 理赔指引 : 可拨打400-955-6789进行报案。也可在线自助报案:下载融盛一账通APP进行理赔申请报案。报案成功后,理赔人员将会联系您准备理赔材料。
  • 服务说明 : 本产品为不记名投保出单形式,如您需要办理保全、发票开具等事宜,请拨打我司热线联系专属客服处理。
  • 支付方式 : 您填写企业投保信息并勾选需要的保险计划,若核保通过,可通过支付宝、银行卡、银行转账等支付方式缴纳保险费至保险公司指定账户;若核保不通过,则投保人无需支付保险费。
    保险公司指定对公收费账户名称: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西路支行
    账号:124906500110818
    联行号:308221009416
  • 如实告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您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投保流程中的各项内容,不可故意隐瞒或不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及本保险合同约定解除保险合同。
    1)保险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2)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3)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的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应当退还保险费。